无锡招商优惠政策

发布日期:2015.12.16

  一、鼓励投资领域

1.电子信息

2.机电一体化及精密机械

3.生物医药

4.精细化工

5.新材料

6.其它先进适用技术

  二、税收优惠

  A、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

凡进区生产企业按15%征收(无锡市区为24%,一般地区为30%)。

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,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。

被认定为先进技术型的生产性企业,在享受第(2)条款后,经批准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
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企业,在享受第(2)条款后,再享受三免二减半优惠(相当于五免五减半。高新技术企业与先进技术型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类优惠政策。)

被认定为产品出口型企业,在享受第(2)条款后,当年企业出口产品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%以上,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
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内设备,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,可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。

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,技术转让费减按10%征收预提所得税;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,经税务机关批准,免征企业所得税。

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%以上(含10%)的,经税务机关比准,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%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。

外商投资者将从其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,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:

①投资、扩建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的,退还已投资部分征收所得税款的100%。

②投资其它企业的,退还已投资部分征收所得税的40%。

企业在享受上述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,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。

对增资扩股的项目,若投资量大,且项目可独立财务核算的,经批准,可允许重新计算所得税的减免起算年限。

  B、海关关税

对批准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、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,在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、配件、备件,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。

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,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、配件、备件,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。

加工贸易项目,根据加工合同进口外商提供不作价设备,除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》所列商品外,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。

企业进口的保税货物,可享受保税优惠待遇。

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,除国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规定外,免征出口关税。

经批准可设立备料型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。

  C、其它税收

1、凡属世界大公司或投资规模大、带动系数大的项目,企业在开业后的两年内,经批准,地方财政部门返还其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%-100%;,凡属高新技术项目,可延长至三年。

2、凡增资扩股项目,新增销售收入部分,三年内地方财政部门补贴其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%。

3、经认定的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,自其认定当年起两年内,由省、市分别按高新技术产品当年实现增值税实际入库数的12.5%为最高限额,予以财政资金返还补助。

4、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内设备,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,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。

5、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,对其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。

6、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,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,经税务机关批准,免征营业税;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。

7、在开发区内批租土地的,或在开发区内新建和新购置生产经营场所的,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,免征契税,三年内房产税由地方财政部门按实际交纳额给予返还。

8、投资额高于3000万美元的项目,经批准允许开业后二年内设备加速折旧,以提高投资回收率。

9、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,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。